晚报讯公司因业务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却因此惹上官司,还彻底打了个败仗。昨日,记者从本市劳动仲裁部门获悉,按法律规定,公司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才能决定。
王某应聘进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法律的这一规定,如企业确因经营状况的变化需调整王某的岗位,也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王某回本单位工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与王某协商后调整了一个合适的岗位。作者:记者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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