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牙防组认证标识将成为历史 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30日发出公告,决定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牙防组)。卫生部同时将在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口腔卫生处,负责全国牙病防治管理工作。
卫生部公告指出,随着近年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强化和行业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牙防组已难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卫生部决定予以撤销。
牙防组撤销后,原承担的工作由卫生部统一安排,群众性牙病预防保健技术工作和有关事务性管理工作,将以委托形式交专业社团或机构承担。
据介绍,全国牙防组是1988年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的牙病防治组织。
卫生部表示,牙防组自成立以来,在大众口腔健康促进、提高群众自我口腔保健水平、基层专业人员培训,以及协助卫生部制定我国口腔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监测口腔疾病发展、建立覆盖全国的牙病防治组织体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卫生部 口腔卫生处不参与任何认证
4月3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说,新成立的口腔卫生处将不允许参与任何认证工作。
毛群安表示,口腔卫生处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而牙防组的人员都是专家,因为两者体制上有很大区别,口腔卫生处将不会承袭牙防组的工作。口腔卫生处将严格执行国家的认证规定,不参加口腔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牙防组 历史功绩不能抹杀
近日,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教授说,卫生部的决定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牙防组的历史功绩不能抹杀。
张博学认为,牙防组成立18年了,为推动牙防事业做了极大贡献。当时专家敦促政府要抓紧牙病防治,目的是加强政府对此事的领导。专家最初的设想是在政府设立一个机构,但当时形势正处在机构改革的一个历史时期,所以没有实现。牙防组就是在这样的特定时期成立的。现在18年过去了,条件成熟了,牙防组也完成了特定的历史使命。现在形式不存在了,但牙防组积累的经验,建立的全国网络,建立的敬业队伍,在牙防事业中还会继续发挥作用。
张博学还说,成立口腔卫生处后,牙防组的工作人员不会去。因为牙防组都是专业人员,会继续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
企业 已不用牙防组认证标识
卫生部发出公告决定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称,自从去年夏天,牙防组遭遇社会质疑后,公司已经主动撤下认证标识。当时,公司董事长接受采访时表示,牙防组不具备合法认证资格,他们事先并不知情。而北京乐天木糖醇公司宣传部门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司早在去年就不用牙防组认证标识。
专家 非法认证是受利益驱使
针对全国牙防组被撤销一事,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毛寿龙教授认为,牙防组的真实身份难以界定,它既不是一家政府机构,更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它的存在,就类似于一个医疗小组,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从事认证工作,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其实,它并不具备任何认证的资格。
法学博士 收取的认证费用到哪去了
4月30日下午,去年状告卫生部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的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称,卫生部撤销牙防组,承认其“已难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有一定进步性。
但他指出,卫生部回避了公众最关心的两大问题,一是,牙防组曾于2006年3月17日展开发布会表示“全国牙防组不是认证机构”,那十多年来牙防组进行非法认证、纵容一些企业利用“牙防组认证”标志夸大宣传的相应责任由谁担负?第二、这十多年来,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是否收取费用,这笔钱的数额和使用情况是否应该向公众说明?
李刚呼吁卫生部对此两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消除公众质疑。并称,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此条例,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这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李刚说,如果卫生部不回应质疑,他将在《条例》施行之后要求卫生部公布相应信息。
全国牙防组 事件回顾
2005年7月
全国牙防组、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四家认证机构遭质疑。据报道,其所进行认证的产品样本均为企业主动送递上来的,并非由认证机构在市场上随机抽样获得。
2005年11月
北京的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李刚博士认为,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
2006年3月
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张博学召开“记者说明会”。他承认,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法定认证不是一回事,牙防组的认证也不是权威认证。
2006年7月
李刚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北京朝阳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
2006年8月
法学博士李刚不服朝阳法院的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将全国牙防组的主管机关卫生部追加为被告,卫生部的代理人到法院领取了上诉状。
2006年11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卫生部共同做出决定,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该委与卫生部加紧建立和推动我国统一的口腔用品认证制度,对口腔用品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和认证标志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2006年12月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乐天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非法“认证”标志,属于虚假宣传,判决其和家和物美公司连带赔偿李刚一倍商品价款8.9元。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