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4月30日电 记者莫小松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获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通航河流船闸断航施工的水运企业和船民将从断航施工方获得适当赔偿。
办法规定: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费用明显高于赔偿费用的,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不得断航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断航施工赔偿协议后,可以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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