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5月1日电(记者王志)自5月10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三部分。
山东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为调动男职工比例高的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山东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截至2006年底,山东省绝大部分市、县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8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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