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加拿大参议院1日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大选每四年一次固定举行,并撤销总理及其政府提前宣布大选的权利。
这项法案名为“修改加拿大选举法法案”,是一年前由保守党政府一名阁员提出的,此前已在众议院获得通过。
根据这项法案,大选日期将固定在上次选举后第四年的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举行,若该日举行有困难,则由首席选举官酌情考虑改期。总理不再享有任意请求总督解散议会从而宣布大选日期的权利。但在少数党政府执政的情况下,反对党仍可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政府,从而提前举行大选。
加拿大上次大选是在2006年1月举行的。根据该法案规定,下届大选将在2009年10月19日举行。
加拿大原选举法规定,一届政府最长任期五年,政府总理要在接近任满五年之前宣布大选日期,但也可以在任内随时宣布举行大选。
现任总理哈珀及其领导的保守党政府2006年2月上台后,开始推动有关选举法和参议员任命办法及任期等一系列立法改革。哈珀政府认为,允许政府随意宣布举行大选有损公平,因为它使执政党可以为自身利益随意设置选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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