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通讯员丁金荣)去年九、十月期间,杨某到溧阳市地下赌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通过强某(该赌场的工作人员)的担保,杨某向以王某(另案处理)为首的外地人借了高利贷。事后,杨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并躲藏起来。
2006年11月2日中午,强某得知杨某在溧阳市溧城镇三和转盘处出现,便立即通知了王某,王某带领王某某、周某、张某等人立即前往,将杨某带到溧阳市某大酒店,逼迫其写下一张12万元的借条,后不断让其和家人联系,要求杨某家人归还借款。11月4日晚7时许,王某等人见杨某的家人迟迟不肯还钱,于是和强某租来一辆轿车,将杨某带往长春,将其关在长春市某宾馆,直到11月10日上午,杨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日前,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某、王某某、周某、张某为索取非法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据此,法院近日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六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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