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颜鹏谢伟端
在市场上,遇到短斤少两,有时只能自认倒霉。买幢房子,要是遇到“短斤少两”,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咽下这口气。但日前石狮市工商局审查的一例合同,却赫然有这样的“霸王条款”。
合同有个条款不对劲
石狮李先生选中了自己喜爱的楼盘,已经打算签购房合同了。
条款是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应按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当建筑面积差绝对值在2%以内(含2%),双方同意售价不予增减。”第二部分是,“当建筑面积差绝对值超过2%时,双方同意误差部分按合同单位进行调整。”
李先生总觉得这个条款看着不大对劲,倒是他妻子黄女士一语点醒他:“我们要买的房子近200平方米,误差2%也要4平方米,有几万块钱呢,售价不予增减,合理吗?”
为此,李先生专门找到了石狮市工商局要求审查合同,开发商想开出“霸王条款”的嘴脸才被揭露出来。
工商点评:面积有差额不能退房了事
石狮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卖人有权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责任。
“其实,住房面积有误差,应该要求据实结算房价款。”像李先生遇到的这一条款,工商部门认为主要问题在于免除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由于房价的上涨趋势,消费者买到合适的房子后,一般不会要求退房。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有权退房外,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住房面积‘短斤少两’,房产商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才是要害。消费者应当明确知晓自己有这方面权利。”工商部门点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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