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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尽管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刚刚公布,要从6月1日起才施行,但“安全”两个字可不是从某一个时间节点才开始变得重要的。
在五一长假之末的5月7日凌晨,在贵州省黔西县境内,一辆云南大客车翻下100多米高的陡坡,当场造成17人死亡。这样的恐怖事件,不是长假的孤例,“安全”依然是最难“控制”的难题。
请关注这起事故的发生时间:7日5时40分左右。
这样的时间段说明,这辆客车是通宵驾驶的客车,这本该是停车休息的时间。可我们的客车,特别是长途奔忙的客车,对“时间段”是不予关心的,我们几乎没有“停车休息”的观念,更没有“停车文化”的概念。那么,哪有“不出事故”的道理?
停车休息,迫切需要的是形成“强制法律”、化为“文化心理”。从一个侧面来说,也只有“停车休息”,是对长途奔袭的汽车最基础、最现实的安全保障。在欧洲,驾驶员规定每天只能开车多少小时、必须睡觉休息多少小时,“加班开车”、“疲劳驾驶”几无可能。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已经成为文化自觉。人家公路和高速公路修得完善,不仅仅是指“路况”,而且与配套的休息服务设施相关;他们所出的安全事故概率甚少,可见驾车的文明程度。
既然是文化,那么人人都会自觉从事;既然是法律,那么处处都是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会有安全的保障。比如在芬兰,交通法规严格得令人咋舌。你如果当日上午违反了交通法规,下午就会收到一张传票,请你到银行去交纳罚款;罚款数额是根据你违反交通法规性质的轻重,再结合你收入多少,按百分比交纳,而且上不封顶。曾有一位到芬兰旅游钓鱼的日本人,驾驶着一辆租赁来的日产跑车,在高速公路上风驰电掣潇洒飙车,被警察拦截了下来。孰料这人不仅不认错,还强词夺理;警察压根不理那一套,而到互联网上查到了他的资料,呵呵,他可是一位家产上亿美金的富翁,于是根据其年收入的28%,课以15000美元罚款,传票甚至发至他所在的日本北海道一社区,并函告当地警察局。乖乖,你就乖一点受罚吧,否则还真没有好果子吃。
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大树底下,任何人都不得为了自己的逐利而侵犯法律。所以,法律也是一种可预见的秩序,尤其是安全秩序。对于人类来说,法律所提供的正是这种服务,法律对公众的安全提供保护,以对抗独断专行,从而给人们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使人们不致于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到今天,有多少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知道这部法律,那恐怕只有天知道了。这些年来,每年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全国就达10万左右,居世界第一,就是一个反例。至于该法律所规定的“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几乎就成了一句漂亮的空话。
不能不看到,如今国人普遍处于一种浮躁状态,这是“发展中”的国民普遍存有的形态。这种形态如果再发展一步,就是疯狂,把搞什么都弄得发疯一般;而“退一步”才能找回安宁与从容。选择“疯狂为爽”,还是选择“平安是福”,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也是国家的选择、法律的选择、文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