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
应按照健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分工、协调有力的思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进行协商和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首先是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应坚持平等原则,互惠互利、互谅互让,通过直接协商谈判、缔结契约等方式,建立和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起调节和干预作用,以保障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我国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企业中的职代会也代表劳动者的利益。雇主组织是雇主利益的代表,我国的企业(雇主)组织是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目前企业主管部门也代表企业(雇主)利益。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是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和劳动信访等部门承担劳动关系协调监察职能。
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收入分配方式等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相应地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简单、单一日趋复杂、多样,劳动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一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存在无编制、无经费、无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有的虽然建立了三方机制,但其代表性还不强,工作机制还不完善,职责任务需进一步厘清。二是劳动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不认真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违反工时标准超时加班,以及加班加点不给合理报酬;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劳动条件恶劣,缺少劳动保护措施;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集体合同流于形式。一些企业职工对签订集体合同不知情。合同内容照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空泛,轻视履行。大量外资和私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劳方力量薄弱,缺乏谈判实力。四是劳动保障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本思路
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健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分工,协调有力,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促进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建立健全基层三方协调机构。加快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构,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增强整体效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增强三方会议协调内容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解决好职工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形成监督与预防并重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县级企业组织的应尽快筹建,逐步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企业过渡到企业组织代表企业。
加大政府依法调整力度。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简便、高效、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新机制;完善劳动仲裁案件审理通报等制度;搞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条件、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时加班、使用童工等检查活动;建立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联动机制,加强与信访、公安、建设、工会、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的横向联系。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建立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大劳动合同覆盖面,加强劳动合同鉴证,保证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提高工会和职代会的维权能力。工会、职代会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准确掌握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等关键环节,突出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努力为职工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畅通诉求渠道。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全覆盖的劳动监察网络,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各级人大、政协以及工会、妇联、企业职代会在反映职工呼声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党委、政府及时了解实情、加强督促检查、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提供真实信息。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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