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性格开朗,成绩优秀,4月25日在英语口试后被老师罚抄单词10遍,当晚放学回家后离家出走,4月28日早上6时50分,他的尸体在一条河里被人发现。其悲痛欲绝的父亲将其尸体摆放在学校讨说法,最后在与学校达成5.5万元的赔偿协议后将儿子的尸体运走。
可是,教师难道没有教育惩戒权力吗?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中央教科所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教授如是说。苏东坡也有言道:“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这里的“诛”即重罚之意。但是当“赏识教育”被鼓吹之时,“惩戒教育”便严重缺位,当学生被包裹于“赏识”的真空之下,任何的挫折与困难都可能使之全线崩溃。这样的教训还少吗?
当然,恰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所说,“惩罚是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必须要因人而异、适度,越要惩罚,越要尊重”。由此看来,惩戒并非不可行,不能因噎废食,关键在于尊重,以尊重学生的权利为前提,这样惩戒才会化为动力,而不会使之理解为一种侮辱,社会也就不会将这样的悲剧责任完全转嫁给学校甚至到教师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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