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道路命名原则确立
快速路主干路均以“大道”为通名
本报讯(记者冯杰通讯员王海江曾绮玲)《深圳市地名总体规划》及《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第五稿)中对深圳市道路名称的命名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其中提出:
高速公路应以“高速公路”为通名;一级、二级、三级及四级公路应以“公路”作为通名;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均应以“大道”作为通名;次干路应以“路”为通名;支路可以“路”、“道”或“街”为通名(原则上,南北向及近南北向的以“路”为通名,东西向及近东西向的以“道”为通名。生活性支路可以“街”为通名);小区路可以“街”、“巷”或“里”等为通名;辅道应以“辅道”为通名。
再看道路的专名选取。《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特别提出:“城市道路选用专名时应与区片地名相结合,并尽量选用老地名及历史地名。”
如果一条道路过长,就可能有需要对它进行分段命名。
对于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道路,规划提出了如下命名方式: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公里以内的,不另外命名;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公里以上的,宜分别进行命名;线型为Y形的道路,将取其中较为连贯的道路一起进行命名,而其它道路将分别命名。
对于桥梁的命名,规划则提出:立交形式的桥梁应以“立交桥”为通名;人行天桥应以“人行天桥”为通名;其它桥梁可根据其规模和形式采用“桥”、“大桥”等为通名。对于立交桥的专名,规划则提出,两条道路相交的,应以两条相交道路专名连缀形成立交桥专名(如北环——新洲立交),两条以上道路相交的,可选用附近或所在区片地名作为立交桥专名(如华强北立交桥)。
在人行天桥的命名上,规划提出:应以所跨道路专名连缀其所在或邻近区片名称;距离道路交叉口二百米范围内的人行天桥,应以所跨道路专名连缀相交道路专名及人行天桥相对于交叉口的方位形成专名;人行天桥二百米以内有大型设施的,可以该大型设施的名称作为人行天桥专名。
对于隧道的命名,规划提出应以“隧道”作为通名,并以下列方式确定专名:穿山隧道可以其所穿山体名称作为专名(如梧桐山隧道)。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规划还提出,将深圳市范围内所有海、江、河港区统称“深圳港”。各港区应以“港区”作为通名,以汉字命名专名,名称形式为“深圳港××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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