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次就业高峰的背景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强弱分明。
工薪阶层难过“10年门槛”?
还有多少像赵平那样的“老员工”?
这是赵平11年来第一个闹心的“五一”。此前,她被自己工作了11年的公司“炒”了。
赵平被开掉后,本有份繁忙工作的老公张明跳了出来,坚持为她讨说法。
张明很清楚《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可能说开掉就开掉的。”
为此,张明毅然为妻子走上维权之路。
和赵平遭遇相似“10年之痒”的劳动者很多——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10年”,各自施法不再续约。
“10年”不是劳动者续约的保障,反而是促使劳动者丢掉饭碗的一道坎。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10年”后,最终能够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人可谓凤毛麟角,用人单位规避的办法太多了。
正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被提交审议。专家坦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高难的操作性,是否具有存在意义,法律界争论不休。
那么,这个“10年门槛”到底有何讳莫如深之处?在实践中为何会出现与立法目的相反的现象?
文/本报记者邱瑞贤、杜安娜、廖杰华
刚满30岁的赵平是深圳某证券公司的一名老员工。2006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的两年合同到期。已在公司连续做了11年出纳的她从来没有想过,2007年自己会突然失业。
工作11年突然被炒 公司不续约的理由让赵平觉得委屈——公司称,根据相关规定,她必须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这个规定是2002年发的,公司之前并没有强制执行过,到了2006年突然重视起来。”
为了通过资格考试,赵平开始恶补相关知识,但因工作繁忙,2006年第一季度的考试她没通过。此后连续两次考试,她依然没通过。
为此,从8月1日到10月31日,公司让赵平待岗,只发放工资的60%,并停发级工资和效益工资。同时规定,如果待岗期间仍不能通过考试,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待岗期间,赵平还是没过。2006年底,公司决定不再续约,赵平当时觉得无话可说,只是觉得压力特别大。
2006年12月31日,公司告诉赵平不再续约,赵平心情复杂地回了家,等待失业的2007年。
这一切,不经常在家的丈夫张明并未察觉到,等他发现妻子天天不上班时,已经是3月中旬了。“怎么说开就开了,你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公司无权随便开你!”
事后,赵平了解到的一些公司新况也让她开始有些想不通。“我原来所在的岗位上,公司新请了几个出纳,这几个人同样没有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故意避开第10年? “我对《劳动法》有点了解,后来查了些资料,也咨询了一些专家,才知道我老婆在被辞退时,是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者,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他决定要为妻子讨一个说法,“工作保不住,至少要得到应有的赔偿。”
他首先发现赵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她是1995年正式进入深圳某证券公司工作的。从1995年到2004年这9年时间里,公司一直是以一年一签的方式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到签订第10年劳动合同时,公司却忽然提出,要一次性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计划以两种合同的差异来跳开10年期限?”张明认为,公司早在第9年,就已经在规避“10年门槛”了。
很多老员工面临10年门槛 “2006年12月31日,就是赵平在公司第11年的时候,公司拒绝与赵平续约——这是一个巧妙的办法,剥夺了赵平申请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张明指出,赵平当时即使想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根本无法举证,“即使我提出过,公司只要最终不同意续签合同就行了,谁能证明我确实提出过?这样等于丧失了前提条件。”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赵平认为自己与公司在第9年签订的两年合同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超过10年的期限,已形成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张明带着厚厚一叠法律文件去找赵平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出回应。于是,他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这一番折腾,赵平在公司上下都出了名。“现在很多老员工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张明说。
这个口子用人单位不敢开
赵平认为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赔偿金的理由是充分的。“即使我没有从业资格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该给予赔偿。”
另外,从去年8月份到12月份,公司就克扣我的工资,那时只发放工资的60%,没有发级工资和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法》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针对张明夫妇提出的两点质疑,记者找到了赵平所在的证券公司。
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说,与赵平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并不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他认为与赵平签订的两年合同是自动终止,与前面的9年合同无关。两年合同满后,因为赵平的资格证问题不再续约,公司并不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涉及所谓的“10年门槛”问题。
至于拖欠的工资,是公司与赵平之间因工作岗位调整而产生的工资结算问题,不属于克扣工资之列,并且已经在2007年一次性补发给赵平本人了。
最终与用人单位私了
“这是在钻法律空子,人在你单位实际工作了11年,怎么因为合同变更了一下就变成前面9年都不算了?这样哪个单位都可以这样规避‘10年责任’了。”张明认为,这是公司想利用劳动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差异,在钻法律的空子。“公司里有人私下跟我说,公司有点心虚,但是这样的老员工太多,一开就是一批,这个口子可不能开。”
劳动仲裁的结果,仍需要等待。富有意味的是,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五一”前夕证券公司忽然找到张明,要求和他私了。张明考虑后,接受了私了的方案。
(应当事人要求,个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专家视点
10年门槛不易过 张明夫妇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在劳动市场上,还有多少个赵平?类似的博弈会继续吗?
跳出张明事件,我们发现,伴随“10年门槛”而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在劳动市场上是如此普遍。
“《劳动法》虽然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般单位都会劝说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短期劳动合同。有时候用人单位还会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让劳动者让步。”在广州一家国有企业里担任多年法律事务室主任的邓律师对这个问题非常有感触。
“即使出于当时形势所迫签订了这样的合同,用人单位仍然会想出其他的办法让劳动者改签短期合同”,邓律师说。据他了解,在广州能够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人可谓凤毛麟角。
“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都会使用某种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这在行内并不是什么秘密。”邓律师告诉记者,他之前碰到的这种纠纷并不是很多,因为大部分的劳动者并不如企业那样“吃”透法律。
工作9年难续约 “这是一个普遍的操作手法。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10年为界,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第9年的时候就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这也是一种处理方法。这样的结果是,本来还有能力在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反而因为这个‘10年门槛’丢掉了工作。”
在他了解的情况中,只碰到过一次“意外”:有一个出租车司机,第十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终止合同关系后第二天他照旧去上班,没有人想起来让他离开工作岗位。如此进行了15天之后,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事实,用人单位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凑巧的是,与赵平事件同一时间,事关劳动者权益而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这个草案,法律的天平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如何权衡取舍曾引发法学专家的激烈争论。“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承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高难的操作性。另一方面,对这一种合同的存在意义,法律界也是争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