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7日讯(记者 王海燕实习生宋静)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本月起,消费者到药店买药,药店必须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此前,药品超市的电脑小票上只有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广安堂药品超市、源安隆药品超市等负责人说,目前要做到具备5项内容有点难,尤其是批号。如果市民索取小票,药品超市会提供含有这些信息的手工小票。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场销售药品。另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消费者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是66832586(省局)、66198430(海口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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