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毅
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3)可能自杀或逃跑;(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首先,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的。如果真正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会决意实施其行为的。
其次,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犯罪的人有反复犯罪和继续犯罪可能性的情形,也称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司法实务中,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主要是暴力性犯罪、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或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一般都属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具有犯意,不存在犯罪目的,主观没有社会危害意识,对社会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危险性。
再次,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了物质损害,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行为人不被羁押,有利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犯罪结果的危害成本。
最后,轻刑过失犯罪一般判刑三年以下,起诉到法院,往往判缓刑。这一方面是宽缓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另一方面也说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过失犯罪不被羁押,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利于行为人悔过自新。
为了防止逮捕权的滥用,刑事诉讼法宜增加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予逮捕。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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