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三岁童不幸溺水身亡
[提要]:幼儿园没有通知到家长,班车司机把孩子送到村口站点后就走了
本报延吉讯 (记者 吕闯 通讯员 恭树) 3岁幼童提前放学后失踪,被发现时已溺水身亡,家长状告班车司机和幼儿园。
起因:幼儿园提前放学
班车司机把孩子送到村口站点就走了
2006年5月29日,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的徐立新将年仅3岁的儿子徐瀚文送到镇幼儿园。由于第二天幼儿园要进行“六一”演出,作息时间临时打乱,幼儿园11时30分就放学了,分别打电话给家长,让提前去接孩子,但由于农忙,徐立新家并未接到电话通知。
11时30分许,班车司机崔元极把包括徐瀚文在内的东城镇太兴村的孩子送到了该村的站点,看到徐瀚文同另一个孩子一起走向徐立新所在的村子后,就开车离开了。
当日下午,徐立新到站点接儿子,但没有接到,后从崔元极口中得知儿子中午就已放学。徐立新一路打听,一路寻找,最后在村外的水渠里发现了已溺水死亡的徐瀚文。悲痛之余徐立新将幼儿园、崔元极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结果:幼儿园违法 司机无过失
幼儿园应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
和龙市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认为,幼儿园提前放学,应及时通知孩子家长,既然家里无人接听电话,就应采取其他方式通知。而孩子在幼儿园接受教育,已形成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就要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幼儿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应赔偿徐家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尸检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8万余元。
而崔元极将徐瀚文安全送到徐家所在村子的站点,就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徐瀚文下车后的溺水死亡,崔元极既无违法之处,也无过失。
二审:幼儿园、司机、家长都有错
幼儿园承担80%、家长和司机各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幼儿园和徐立新均不服原判决,向延边州法院提起上诉。
州法院审理认为:仅就事故发生当中徐瀚文父母不存在过错,但徐瀚文的父母没有考虑到3周岁的孩子无家长陪伴独自上幼儿园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也没有明确委托司机代为照管,未能尽完全监护义务,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崔元极作为专门接送上学、放学学生的线路车司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上的义务,在徐瀚文上幼儿园20多天的时间里出于好心将徐瀚文从停车站点送到幼儿园门口,又从幼儿园接到车上,为孩子进行保护和管理,使其免受伤害,他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崔元极因此负有多加注意义务,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运输公司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法律解释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相互扶助的关系,主动地去保护他人利益免受损失,不能对他人事务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无因管理正是法律对这种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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