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委托理财合同里出现保底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是著名律师江宪提醒股民的。
江宪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方面的法律业务,曾经办理过多起委托理财的案子。他认为在委托理财方面无论是法人对法人还是自然人对法人,或自然人对自然人,都是法律允许的。
戴先生与郭某就股票委托买卖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戴先生出资25万元请郭某从事股票买卖。郭某给戴先生的承诺是每年按20%计算红利,两年后本利合计35万元。但是合同到期后,郭某并没有将35万元返还给戴先生,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由于郭某在实际操作中是把戴先生的钱存入到自己的股票资金账户中的,并不在戴先生的账户进行操作,而且他们在合同中对于超出本金部分的也以年息来约定,同时戴先生不管股票账户中的赢利状况,定时收取约定的那部分红利,因此法院认定他们的关系为借款关系,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护。
据了解,由于合同法和证券法在一些涉及股票委托交易方面的缺陷,以及对股票委托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各地对所谓“你情我愿”的委托合同看法不同,由此对此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相同。为了尽快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理论界、司法界、证券界的多名资深学者、专家,多次讨论股票委托案件的司法解释。法律界人士都期待着这份数易其稿的司法解释能早日出台。news·2007年5月8日07:08·2007年5月1日 03:32·2007年4月30日 00:18·2007年4月26日04:29·2007年4月25日19:48·2007年4月23日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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