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婚前检查,闪电结婚,妻子在明知患有先天疾病的情况下,不顾丈夫反对,坚持生下先天畸形脑瘫儿,由此引发罕见的抚养费官司。
近日,徐汇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先生应补付脑瘫儿诉前抚养费3238元,此后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时止。
认识25天即闪婚
2005年3月,沈先生认识了比他小10岁的小蒋。25天后,双方前往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书开始共同生活。两人当时都忽略了婚检这一环节。一个多月后,小蒋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出现了异常症状,经多家医院诊断,小蒋患有先天性妇科疾病,沈先生希望妻子尽快进行人工流产。但小蒋坚持要生下孩子,由此夫妻俩终于闹翻分居。
2006年4月,孩子出生了,经诊断,孩子先天前脑畸形。一年来,小蒋全家带着孩子到处治疗,但沈先生不闻不问,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小蒋于是以孩子的名义把沈先生告上了法庭。
责任到底谁来担
“得知患有先天性生理疾病时,我们曾犹豫过。考虑到患有这种疾病的女性很难有机会生育,能怀上孩子实属幸运,所以我们不愿打掉这个来之不易的孩子。但早知是畸形儿,我们无论如何也不会让她降临到人世来。如今既然木已成舟,孩子的爸爸必须承担责任,支付孩子平时的生活费和治疗费。”小蒋在案外这样说。
这些费用包括孩子自出生起至起诉之日的花费6476.87元;此后每月的生活费2400元和康复治疗费1800元,因此要求被告以后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
庭审中,沈先生辩称,“这是个早该就制止的错误。小蒋怀孕后,我为阻止可能生下残疾儿曾四处奔走,但未果。生孩子不是一个人的事,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小蒋一意孤行造成了父母和孩子一辈子的痛苦,这是她剥夺了我的生育权,给个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我现在没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这个后果应由小蒋承担责任。”
儿子讨得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鉴于小蒋患有先天性妇科疾病,在明知孩子有可能患有先天性畸形的情况下,不顾沈先生再三劝说,执意要生育,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是不利的。对此,小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来确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沈先生应补付脑瘫儿诉前抚养费3238元,此后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时止。
据了解,自取消强制婚检以来,上海接受婚前检查的人数一路下滑,婚检率由最高时的98.06%降至3.37%,“出生缺陷”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者:晚报记者焦晓虹 通讯员侯荣康 潘文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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