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一个媳妇三个婆”,林区农林交错、林业施业区与行政区重叠,老《办法》跟不上新步伐,让悲剧不再重演———
黑龙江有着广袤的森林、草原,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好这些宝贵的生态资源,严防火魔肆虐,近年来,各级林业部门和林区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探索和试验。
然而防火这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却是一项涉及林政资源管理、政务体制乃至全民素质的大工程。我省林业多年来形成的体制、制度乃至法制等方面的弊端和积垢,使森林防火工作仍面临诸多难题。政出多门之弊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林业体制十分复杂,这使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比其他省份都要复杂得多,森林防火的难度也很大。1987年5·6大火后,就有媒体指出,大兴安岭是国家林业部的直属企业,地方行政归属黑龙江省,而版图又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是典型的一个媳妇三个婆。而时隔20年后的今天,我省林业体制依旧十分复杂。”采访中,我省现有林业体制的不顺畅仍让诸多业内人士颇感头痛。
据了解,目前我省森林资源分别由大兴安岭管局、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以及煤矿系统、造纸协会、林业大学、省畜牧局等系统和部门管理。此外,由于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十分复杂,农林交错、林业施业区与行政区重叠。这种复杂的林业管理体制,造成全省林业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森林防火管理条块分割,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也不可避免要遭遇难题。
近年来,为了更有效的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我省相关部门采取了奖惩分明的做法。2006年,全省共处罚相关责任人57人。其中大兴安岭地区的5个县,因为在秋防期间报告火情不及时、扑救措施不得力、火源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通报批评,12名有关领导被追究责任。
显然,要在短时期内消除这种因历史造成的弊端、理顺管理体制并非易事。或许,奖惩分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是现有体制下最为有效的办法。依法治火须跟上时代脚步
在我们寻求森林防火的治本之策时,依法治火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然而当下在我省,依法治火的机制并不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主要依据的法规还是省政府在1988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年间,我省森林防火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在火源管理方面,如果现在要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用火行为,再用《办法》中的火源管理要求去管理野外火源,就会产生执法方面的矛盾。而且,制定于20年前的《办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太低,在当下已经无法起到惩戒作用。
很显然,老《办法》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过类似的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我省。目前,我国现行《森林防火条例》也同样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布实施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森林防火事业发展的需要。如何在修订新法规中,更好地借鉴在此方面经验先进国家森林防火的先进做法,进一步结合我国实际,对地方行政领导、各部门和林权所有者的森林防火职责、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等方面做出具体和明确有效的规定,使森林防火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该是我省乃至全国森林防火法制化进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着力研究的一个课题。破解野外火源管理难题
管好火源,很大程度上其实是管好人。然而,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使森林防火部门在管理野外火源时显得尤为吃力。在不少林区,由于农林混居、农民“吃山”、“毁林”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农林交错区域,林业施业区与地方行政区相互交叉,而森林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又相互分离,很多农民长期“寄生”于国家森林资源,肆意盗伐林木、野外弄火等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这些地区也成为森林防火的重灾区和林政案件的高发地带。
长期以来,很多林区都采取高压政策,对违反规定进行野外弄火者展开严打重罚。但是,通过近年来的实践,高压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
从2004年开始,伊春市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当地在农林交错地带吸收农民参与森林资源管护。由林场支付农民管护费用,使原来处于对立面的农民参与到火源管理中,此举有效缓解了林农矛盾,管护区也实现了连续两季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好成绩。
变原来的工作对象为工作主体,伊春市的经验应值得借鉴。(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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