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爱平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
行政收费法治化,人们对此期待久矣。
事实上,收费规模偏大,行为不规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收费缺乏监督等,一直是我国行政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效力比较低,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性大。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主要是行政规章或地方规章,收费项目、标准则由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这样,一些政府部门容易从各自利益出发,自己给自己创设收费权,滥设收费项目和标准。
因此,必须动真格尽快制定行政收费法,用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建立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求每一项收费都有明确的依据。一方面要提升行政收费的设定权,明确只有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才可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建立收费备案制度和公开制度,防止“费出多门”。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可以收费,哪些机关不可以收费,并坚决制止以其他经济实体名义变相收费。收费机关收费时,只能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不能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或者修改收费项目,也不能在公布的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行政收费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也开展了相关调研。我们满心期待有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让这部法律尽快出台,推进行政收费法治化,以造福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