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过后,总有不少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讼于法院。劈里啪啦的鞭炮声,带来了喜庆却也带来了不幸,炸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屡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鞭炮官司”。
孩子受伤怪谁
春节期间,11岁的小学生晓杰(化名)晚上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
上述案件中,燃放鞭炮后所产生的烟雾是“罪魁祸首”,那么,制造烟雾者的责任有多大?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云认为,这一案件中存在一个“混合过错”问题。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上述案件中,吕某在主干道上燃放鞭炮,未有专人负责安全,又未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杨某明知吕某在燃放鞭炮,却在对前方情况不能观察清楚的情况下,既未下车推行,又未减速慢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晓杰在发现吕某燃放鞭炮时,也未能采取正确措施,因而在借道行驶时与杨某相撞,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应依法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捡哑炮遇横祸
孙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同厂职工张某、李某、刘某到孙某家中慰问,孙某便请张某等人帮忙操办丧事。后张某吩咐人到附近的小卖店买了500余元的鞭炮及“冲天雷”。第二天,张某、李某、刘某三人将鞭炮在厂大门口进行燃放后,便去参加葬礼。由于未及时清理现场,9岁的幼童石头(化名)拾得两枚未爆炸的“冲天雷”。后在玩耍中,其中一枚“冲天雷”意外爆炸,石头的右手被炸伤致残。石头的监护人随后将张某、李某、刘某及孙某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法院又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了超范围经营、违法销售鞭炮的小卖店店主高某为当事人。
这一诉讼中,被告众多,责任该如何分担?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庆梅认为,首先,几名帮事主燃放鞭炮的人应对石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李某、刘某在燃放鞭炮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他们应对石头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某等三人是受被告人孙某雇请,孙某是受益人,故孙某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而案件中的小卖店店主并不具有销售烟花爆竹的资质,所以其对于石头的损伤也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石头属于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对于石头的受伤也有责任,故理应减轻侵权人的相应赔偿责任。
看热闹被炸伤
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当晚,李某的亲友到李某租赁的门面燃放烟花鞭炮以示庆贺。何某的住房与李某租赁的门面相隔不远,燃放鞭炮时,何某就站在自家住房门面内观看。突然,一个鞭炮飞至何某头部,将其右眼炸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右眼眼球正常结构被破坏,右眼低视力二级,构成8级伤残。
对于这场意外,谁该进行赔偿?郑晓云认为,李某明知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在燃放时本应注意或避免人身损害,而当燃放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李某并未及时制止或进行安全义务告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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