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1998年至2003年,刘永红伙同另外两人,分别假冒人民日报副总编辑、记者、主任等身份,以能帮助他人晋升、调动、安排工作等事项,先后骗取多人钱财,共计379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本报北京5月8日电 (记者石国胜)日前,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副总编辑等身份行骗,在北京、湖北等地骗得钱款379万元的被告人刘永红,受到法律严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另案处理),分别假冒人民日报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先后骗取侯某人民币368万元;2002年3月,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分别假冒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等身份,先后骗取朱某人民币6万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刘永红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使用虚假身份,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晋升职务、调动、安排工作等事项,并需要活动费用为名,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此外,刘永红长期假冒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等身份,以向党政领导干部送钱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给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认罪,所骗钱款大部分未归还,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