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雇主虽无过错但无证据证明雇员有重大过失,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报讯饲养员在打扫圈舍时被藏獒咬伤,索要后续治疗费无果,将雇主告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巴南区法院认为雇主虽无过错,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雇员自己有重大过失,近日判决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家住南坪的刘某喜欢养藏獒,还特地在巴南区八公里租房饲养。去年5月26日,51岁的申华英经人介绍来到这里帮他饲养藏獒,主要是为藏獒做饭和打扫藏獒的圈舍。
还没到一周,就发生了意外。去年6月1日早晨,刘某将藏獒放出在屋顶上玩耍时,附近突然传来吵闹声。害怕藏獒受到惊吓,刘某忙叫其哥哥将藏獒赶回圈内。随后,申华英打开圈门打扫清洁,圈内的6条藏獒竟向申华英扑去,刘某的哥哥闻讯后将藏獒赶开,并将伤痕累累的申华英送到附近医院治疗。
经过医生诊断,申华英面部神经受损,右手两手指肌腱断裂,身上多处被咬伤等。刘某承担了治疗费用。经过鉴定,申华英的伤残程度为X级,面部整形手术需要手术费用近1万元。
出院后,申华英索要后续治疗费遭到拒绝。刘某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是申华英自己造成的后果。无奈之下,申华英将刘某告到巴南区法院,索赔伤残补助费、面部修复费等2.1万余元。
今年1月,巴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申华英认为,藏獒的主人刘某对藏獒的饲养缺乏安全管理意识,致使自己被咬伤,刘某应该承担责任。而刘某辩称,他知道藏獒是凶猛的大型犬,为此制定了《员工安全制度》。申华英之所以被咬是没有严格遵守制度,随意打开圈门才被咬。自己对申华英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刘某表示愿意补偿申华英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华英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刘某虽然事先制定了《员工安全制度》,但无充分证据证实申华英对自己受伤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或免除刘某自己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伤残补助金等8574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习记者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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