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事发河北清河 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说法漏洞百出
记者在采访中惊讶地发现,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办理的多起诈骗大案结果大致相同: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被骗者倾家荡产,企业破产倒闭,而公安局却占用和私分了部分退赃款。
“不捕不判”成了惯例
诈骗案受害者殷新荣的法律顾问郭世平说,今年春节前,他找到办理殷新荣被诈骗一案的负责人牛长久,向他了解个中缘由。牛长久说,清河县公安局办理诈骗案件,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是不捕不判。他在清河县公安局干了20多年,没发现一起诈骗者被判刑的,大多是退部分赃款后不了了之。
关于退赃问题,牛长久说:“案犯王振刚应退多少赃款?我认为应该根据货物价值多少,合同上货款是124万元,里面包括利润,扣除利润,至少价值100万元。而局领导却认为,王振刚用29万元买的货,只能退28万元。我不明白,有证据证明王振刚仅销售出去的部分赃物就得款68万元,怎么能只退28万元?剩下的40万元是什么钱?局领导说,那是非法所得,不是赃款。”牛长久还说:“案子办成这样,受害人肯定不满,因为钱退得少,嫌疑人又都放了。王振刚退赃款28万元,我写了一张收条:今收到王振刚退来的部分赃款28万元。但局里的一位领导不同意这样写,他让我把‘部分赃款’四个字去掉。”
殷新荣说,早在1999年8月5日清河县公安局审讯王振刚时,被问到“你要货时知道货的来历吗?”王振刚回答:“知道,是骗来的。”而在讯问笔录中却写成:“知道,来历不清,因为价格低我就要了。”办案人员故意把“知道,是骗来的”记成“来历不清”,这给案件的定性带来麻烦,造成两次报捕未果。
退赃款是“唐僧肉”?
在清河县公安局局长助理、经侦队长许永的办公室,许永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清河县检察院的建议书。建议书是2005年11月30日针对殷新荣被骗一案签发的,上面详细列举了公安局扣留15.9万元退赃款的去向,其中县公安局财务暂借3万元,督察队用2.81万元,保安队王振刚监护费3360元,办案民警牛长久、穆广成、薛福林以报销补助费、手机费、住宅电话费、汽油费、修车租车费、科室办公费占用涉案款9.75万元。检察院建议书建议公安局“不能放纵犯罪,应该对此案继续侦查,以维护司法公正”。但在涉及退赃款方面,检察院只建议把暂借款3万元和督察队的2.81万元退还殷新荣,对牛长久等人私占的涉案款怎么处理却只字未提。
许永说:“牛长久等人占有的9万多元退赃款,局领导没同意,是他们以报销各种费用形式私分的,这是一种职务犯罪,本应该由检察院立案,可他们不予追究,我们有什么办法?”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宝国说,释放涉案人有两个原因:“一是主犯沈西峰在我来之前就保外就医,案子无法进行;二是牛长久等办案人员离岗时没办交接,造成案子没人管,超期羁押才放的人。”他承认,王振刚仅在看守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改在保安队看管直到取保候审都是他批准的。谈到占用和私分退赃款时,邱副局长说,按规定是绝不允许的。
谈到为什么只让王振刚退28万元赃款的问题,邱副局长说:“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估算,殷新荣购买这几吨羊绒的本钱应该在70多万元,给他69万元也就差不多了,所以才让王振刚退了这个数。”而记者在殷新荣家见到的原始账目显示,仅成本就支出了98万元。殷新荣说,告了6年状,公安局仅在春节前退给他两万元,在接款时,许永说:“你敢再告状,剩下的钱就别想要了。”而销赃嫌疑人王振刚近几年财源不断,工厂扩展为三家,还开上了宝马轿车。
据《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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