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最新公布并将于今天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显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指引》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为了更为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高管不涉及内幕交易,《指引》除了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以下时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深交所还协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账户进行锁定管理。
《指引》还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要求参照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规定在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披露。(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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