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责任事故(简称5.18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办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井下被困人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事故的发生既有直接原因,也有诸多间接原因。其中,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问题听之任之,甚至为其提供“保护”;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对新井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把关不严;左云县、张家场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查处不力是重要的间接原因.司法机关据此对该系列案12名渎职犯罪被告人追究了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一)刘永鑫、常瑞、陈喜清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1、滥用职权
5.18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人对被困井下人数核实到50多人,但经开会确定上报5人被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常瑞还指示矿方编造下井人员名册,以此做为向上级汇报的依据。另外,2006年2月份,张家场乡在组织对新井煤矿复产初检中,陈喜清、刘永鑫等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在初验审批表上签名同意上报。
2、玩忽职守
2005年以来,张家场乡安检人员对新井煤矿组织检查达十多次,并下达三定表8份,停产通知书9份,该矿拒不执行政府监管指令。身为乡党委书记的常瑞、乡长刘永鑫、分管煤矿工作的乡人大副主席陈喜清对此明知,但未能根据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左云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规定,报请对该矿关闭,致使新井煤矿长期违法开采。
2006年3月31日,县、乡两级安排人员对新井煤矿进行联合检查,陈喜清为乡级带队人员,对该矿存在穿层越界行为,因陈收受李富元贿赂1000元人民币,未依照规定对该矿进行相关的处理。
3、受贿
2006年3月份,新井煤矿启封时,刘永鑫收下承包人给的5万元现金。4月份,张家场乡红沟梁煤矿出包时,刘永鑫收下李某某现金10万元。
2006年12月30日法院以被告人刘永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被告人常瑞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陈喜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刘斌玩忽职守案
2006年2月底,左云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对张家场乡新井煤矿非法越界开采煤层的举报信后,分管监察科的副局长刘斌在2006年3月13日、14日两次指派监察科有关人员会同张家场乡国土所有关人员到新井煤矿进行检查。但在听取检查情况报告后未将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的问题提交局务会研究,也未向有关领导汇报。直至5月18日透水事故发生时,监察科再未对该矿进行检查监督。2006年11月23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刘斌免予刑事处分。2007年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初审判决。
(三)边志强玩忽职守案
2006年3月14日,时任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的边志强根据分管局长的安排,带队赴张家场乡新井煤矿进行检查。但边志强及其相关人员并未对该矿违法越界开采的工作面作全面地检查,只在提升主机输送皮带上贴了封条,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在主副井4#层以下5米处构筑永久密闭。限三日内完成,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3月22日,边志强带人再次进行检查,在未实际深入井下的情况下,仅依据矿方提供的密闭照片一份和已在规定部位构置永久密闭、退回批准层开采的保证书,就主观地认为该矿已停止超层越界危险开采的违法行为。直至5月18日新井煤矿发生因越界非法开采的透水事故,边志强再未对该矿煤炭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007年2月15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边志强有期徒刑一年。
(四)李春林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李春林,在任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于2005年7月,未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的布置,对张家场乡新井煤矿依法开采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项目进行检查,就在年检表内填写了“该矿经现场检查合理开采,无违法行为,同意年检”的意见,致使存在严重非法开采行为的张家场乡新井煤矿顺利通过年检。于2006年2月底至3月22日,会同县国土局有关部门对该矿越界开采问题进行检查过程中,仅依据矿方提供的密闭墙照片复印件一份和已在规定部位构筑永久密闭、退回批准层开采的保证书,未入井检查即视为该矿已停止超层越界的违法行为。直至5月18日透水事故发生时,乡国土资源所再未对该矿进行检查监督。
2007年2月15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春林拘役六个月。
(五)张永祥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张永祥在担任山西省左云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左云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工会主席兼人劳科长期间,于2003年至2006年4月10日包片负责包括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在内的安监二站的安监工作。2006年2月22日,由被告人张永祥带队在张家场乡新井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现象,并提出了不允许在其他层位作业等六条整改意见。但被告人张永祥在不验收、不检查所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指使共同检查人员刘某在复产验收表上全部填写上“合格”并带头签了字。2月27日,被告人张永祥在复产验收领导组汇报时,也提出同意复产的意见,以致造成“5.18”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2006年11月24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张永祥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韩占如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韩占如在担任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矿长期间,明知新井煤矿非法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问题,但未能积极向上级领导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反映,而是马虎从事,听之任之。受张家场乡党委政府委托,在该乡从事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后,于2006年3月31日参加了县乡两级对新井煤矿的安全联合检查。查后,被告人韩占如未在“安全检查三定表”上提及该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主要问题,也未在该表上亲自署名,并接收了矿方给的一千元好处费。
2006年11月22日法院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韩占如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