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于2001年底决定成立土纸生产和土法炼铁环境污染整顿治理工作指挥部,时任该县环保局副局长的胡某担任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小纸厂、小铁厂的限期治理工作。
2002年2月,梅城镇东村梅城卫生纸厂业主龙某夫妇,得知两小企业整顿的消息后,为保留纸厂决定将厂址搬迁至该镇启安村,并投资九十余万元扩大生产规模。但该厂搬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有关工商手续。2002年3月9日,胡某带队查封梅城卫生纸厂时,龙某告知纸厂已搬迁,并于4月份将请求搬迁恢复生产的报告交给胡某。胡某未按规定将该报告提交局党组研究,也未转交县政府批复。纸厂在搬迁过程中因其属污染严重的企业而遭启安村村民的强烈反对。经胡某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和村镇,启安村委会同意纸厂搬迁至该村。梅城卫生纸厂迁入新址建成后,年生产量在5000吨以下并有制浆车间,根据两小企业整顿的规定仍属关停取缔之列,但胡某对此放任不管。
2002年5月10日,龙某申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胡某违反规定没有对新搬迁的纸厂进行实地环境检测,而安排人员依据书本上的相关公式及数据计算出应填写内容,辅导龙某填写好审批表,并签字批准发放了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此后,梅城卫生纸厂开工生产。6月2日,胡某因政策法规的要求到纸厂下达了临时停工通知书,但其既没有督查落实也没有向局党组及有关县领导报告。2003年3月20日,胡某等人发现梅城卫生纸厂仍在制浆,仅作出暂不关停的意见书,未按相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关闭该纸厂。2003年5月8日晚,梅城卫生纸厂排放废气中所含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造成启安村某学校85名师生集体中毒。胡某与龙某为逃避责任,销毁了“3·20”现场处理意见书的原本。
2004年8月,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12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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