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4日,某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指派起重科科长刘某和刁某对某火电建设公司在该市热电厂施工工地的龙门吊进行验收检验。二人在对该龙门吊履行验收检测职责过程中,违反《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办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便向报检方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员苗某、王某没有到现场对该龙门吊进行检测,违反《起重机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在该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员处签字,刘某、刁某分别在该报告的批准人、审核人处签字。致使原本不合格的龙门吊取得合格的验收检验报告。火电建设公司拿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龙门吊投入使用。同月27日,该龙门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其他三名被告人也作出有罪判决。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