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9岁的刘某是外地来京务工农民,他伙同4人公然在公共汽车站用钳子趁人不备剪断他人脖子上的金项链。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他们1年半到1年不等的刑期。
2006年9月17日13时许,刘某等5人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在丰台区丰台路口748路车站,趁一女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用钳子剪断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后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2900余元。
当天,5人均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据介绍,刘某等5人中有3人是有前科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5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刘某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在获刑的同时,刘某等5人还分别被处3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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