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9日讯
今年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燃烧事故,死亡21人。事故发生后,矿主伪造现场,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技术分析报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线短路,引发局部瓦斯燃烧,有害气体导致矿工窒息死亡。
3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暂行规定》,组成了省、市、县三级院派员参加的调查组,迅速开展有关的调查工作。同日,晋城市检察院决定对该事故涉嫌的渎职犯罪以事立案。检察机关调查组经审查认为,姬建龙等7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该矿利用安全出口从事违法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3.18”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立案侦查。至4月5日,决定对7人分别由市院、区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截止4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7人作出一审判决。
(一)姬建龙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姬建龙,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姬建龙身为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主任,任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停产待证矿苗匠联办煤矿,长时间采用独眼井方式实施的违法越层开采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导致“3.18”特大瓦斯燃烧事故发生,致21名井下矿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6.15万元,非法开采煤量7632吨,煤炭资源破坏总量39520吨,矿产资源破坏总额869.44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姬建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刘新元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刘新元,男,1958年1月1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西上庄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新元在任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西上庄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被明令停产的整合待证矿苗匠联办煤矿,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18日期间,长期存在的非法生产、越层开采9号煤层行为,不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导致“3.18”特大瓦斯燃烧事故发生。刘新元任西街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分多次挪用公款总计11万元给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新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陈会方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陈会方,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副主任兼安检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陈会方身为晋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及安全检查站站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苗匠联办煤矿从2006年1月到2007年3月18日期间断续存在的违法生产和越层开采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导致“3.18”特大瓦斯事故发生。被告人陈会方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刘朝阳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刘朝阳,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西上庄安全监察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朝阳于2004年6月18日被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命为城区西上庄安监站站长,苗匠联办煤矿属其管辖范围。2006年1月1日,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苗匠联办煤矿下达了通知书,责令其从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准擅自组织生产,不准维修”并且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同年3月17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晋煤整合办核〔2006〕26号文件,确定苗匠联办煤矿为整合待证煤矿。而在此期间,苗匠联办煤矿一直断断续续偷偷组织进行非法生产,特别是2007年元月以后,该煤矿更是在安全出口越界开采直至“3.18”事故发生。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刘朝阳虽然多次带人对该煤矿进行检查,却始终未能发现该煤矿偷偷进行非法生产的情况。2006年12月和2007年3月,驻矿安监员李林屯曾两次电话告知其该矿偷偷生产的情况,但被告人刘朝阳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朝阳再次带人到苗匠联办煤矿进行检查,却仍未发现该煤矿偷偷生产的事实,从而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两天后,“3.18”事故发生。被告人刘朝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五)宋歧屯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宋歧屯,男,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煤管员兼煤矿安全检查组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07年4月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宋歧屯在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煤管员兼煤矿安全检查组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明知苗匠联办煤矿属整合待证矿不得从事生产的情况下,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安全出口从事违法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3.18”事故的发生。宋歧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宋复马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宋复马,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晋城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站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宋复马在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站办公室主任、矿业秩序整顿检查组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明知苗匠联办煤矿属整合待证矿不得从事生产的情况下,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安全出口从事违法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3.18”事故的发生。宋复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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