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投资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昨天,深圳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以下简称“4号文”),文中要求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则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号文解释所谓的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进行的证券投资。
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包含的内容,4号文中规定,包括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10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等。
上市公司炒股不能用募集资金和信贷资金
针对近期不断有上市公司提出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其他证券投资,深交所9日颁布的新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把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来规范证券投资行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9日还颁布了对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沟通、保密、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提供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对传闻调查、核实基础上编写澄清公告,对于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应公开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以利防范和减少市场传闻对证券交易的影响。
作者:杨雪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