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月施行,公务员不在保护之列,工作时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本报讯(首席记者谢夷)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简称《办法》)已获批,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与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高温天气期间从事露天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
在空调房内上班的市民虽然不能享受高温期间缩短工作时间的待遇,不过可以享受高温补贴。“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职工,不在《办法》的保护之列。”法制办负责人称,这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都装了空调,工作条件相对较好。
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35℃以上
《办法》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以市气象台所属的气象台站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数据为准。从今夏开始,报纸版面和电视屏幕的显著位置,将显示高温预警标识:日最高气温37℃以上为橙色预警,40℃以上为红色预警。在37℃以上至40℃以下(不含40℃)时,劳动者每天从事露天或室内高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补贴办法每天5元至20元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必须向下属的所有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否则就是违法。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照每人每天5元—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20元标准发放。每年5至9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
关于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经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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