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底,程海从安徽省合肥市来北京做律师。
2005年3月购买了昌平区佳运园小区房产。
程海称,因其常住户口仍在合肥,给在京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今年3月12日,程海向昌平公安分局及其所属的东小口派出所用特快专递寄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将其户口从合肥市迁至北京市的手续,昌平公安分局回函表示拒绝办理。
程海认为,昌平公安分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益,故诉至昌平法院。
4月26日,昌平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程海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昌平公安分局不具备为程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职责,故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
记者昨日(9日)获悉,因为户口进京问题状告两地公安机关的律师程海,已经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消一审裁定。此前,对于其对昌平公安分局的起诉,昌平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在上诉状中程海认为,原审裁定非法剥夺了其诉讼权利。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其住所在昌平公安分局辖区内,户口准迁证由昌平分局办理,为他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也是昌平分局的法定职责。
裁定称“昌平公安分局不具备为程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职责”,显然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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