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李薇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王振川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如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三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王振川介绍,如四川成都市检察院查办了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等人滥用职权,擅自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造成资金全部损失的案件。
四是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王振川特别指出,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五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振川说。
六是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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