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珊珊)昨日,海南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时,必须按照事件的紧急标准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有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而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单位及负责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突发公共事件可根据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Ⅰ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事件指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事件包括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而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则被称为为Ⅳ级事件。
省卫生厅要求,在出现Ⅳ级事件时,各级医疗机构可按预案自行接处警,并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上报给海南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向当地市县卫生局通报。一旦出现Ⅲ级以上含(Ⅲ级)时,应于接警后15分钟内将详细情况上报省指挥中心,并通过当地市县卫生局最后上报给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表示,对那些在事件中失职不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其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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