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起,本市家庭只需按每人每年缴纳50元“保费”,便可为孩子增添一份大病医疗保险;10月1日起,本市尚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后,超出1300元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按60%的比例报销……
5月8日获悉,为妥善解决城镇无医疗保障老人和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医疗保障问题,本市将在上述人群中建立相应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政府拟为参保人员支付5成以上保费,预计每年财政补贴4亿元左右。
学生及婴幼儿初定年缴50元最高可报销17万元
大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住院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特殊病的医疗费用。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托幼机构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均可参保。参保的学生及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初定家庭和财政各承担50元。
在2007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后,本市大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将正式实施,并按学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参保。当这些学生及婴幼儿每人每年大病医疗费用超过650元起付标准后,超额部分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最高可报销17万元。对于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凭有关证件可免缴医疗保险费。
此外,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少儿互助金的可以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老人年缴300元超标部分可报销60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人每年1400元的保费,政府财政负担1100元,参保老人个人只需缴纳300元。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主要解决住院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三种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年度内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及参照低保标准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凭有关证件可免缴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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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参保人员将覆盖176万人
目前,全市应参保的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有146.7万人(不包括已享受公费医疗的50.8万名大学生),其中大中小学校学生115.2万人、婴幼儿31.5万人。已享受公费医疗的大学生将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本市目前有符合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29.4万人,其中没有任何保障的老年人24.9万人,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城市低保人员、参照低保标准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街道老积极分子4.5万人。
城镇无业人员2008年有望纳入医保
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后,本市仍有部分城镇居民未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人:一是劳动年龄内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员约有8万人左右;二是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无业人员约有40万人左右。
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本市将于2008年启动这两类人员的参保工作,以实现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
类型 自缴 财政 合计 起付标准 比例 上限
学生儿童 50元 50元 100元 650元 70% 17万元
城镇老人 300元 1100元 1400元 1300元 60% 7万元
注:城镇老年人和散居婴幼儿由本人或亲属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婴幼儿分别在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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