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亮点
按照目前的设计,《能源法》在总则中将规定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与环境协调、科技进步与创新、能源普遍服务、市场与监管原则及对外合作原则等。
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能源法》将根据政府管理的目标、纲领、重点和实施的主要环节进行设计,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管理与监督、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利用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农村能源、能源储备与应急、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国际合作等章节。
整体上,初稿主要涉及十二项制度(见附录)。比如,在战略与规划制度上,将规定能源战略和能源规划的地位、内涵、依据、制定和修订的程序以及权限,以及能源规划的实施和评估。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肖国兴教授说,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能源战略,能源规划也因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而没有实效,因此《能源法》将突出能源战略与规划的法律效力和编制程序,以增强能源对策体系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能源供应和服务制度上,会涉及供应与服务、管网设施开放、供应形成机制、保护公共利益等。而在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制度上,将规定各种能源资源的所有权和实现方式,探矿采矿权证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共生和伴生矿开发、能源基地建设和衰退产业援助等。与此相关的市场开放与监管制度也备受关注。
肖国兴认为,中国能源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襁褓之中,至今这种状况没有实质改变。一方面,一些领域竞争不充分,存在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促成的寡头垄断;另一方面,一些领域又存在无规则与秩序的盲目竞争。能源市场化改革中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和制度弱化。
对此,《能源法》将规定能源市场和产权制度,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准入和竞争秩序,涉及价格、竞争、反垄断、公共服务、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
比如对管网输送等垄断性环节实行国家控股、开放进入、加强监管,对适宜竞争的能源资源开发、终端销售等环节则实行开放准入、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如果将市场化改革作为中国未来能源发展方向,特别是把产权绩效作为能源管理评价系数,则《能源法》有关能源市场及其监管制度的安排更具有革命性。”肖国兴说。
“能源部” 将在《能源法》中做出安排
《能源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焦点是能源管理体制。
我国能源管理主体分散、政监(政策制定与市场监管)关系有待改进。
美国电力监管援助计划项目主任马德威认为,“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于能源管理机构不完善,责任分工不明确,权力难以集中,因此需要创建一个独立的能源管理机构。
一段时间以来,成立“能源部”的呼声高起。国际上,能源管理主体的设置一般有几种模式,有统一、专门的能源主管部门,有综合性产业(包括能源)主管部门,还有跨部门的能源协调机构和分散管理模式,政监关系上则有完全分离、适度分离和政监合一等方式。
美国能源基金会董事会主席、美国前能源部助理部长Susan Tierney建议,中国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跨越其他国家所犯的错误”。
他认为效果良好的能源管理机构应具备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对这个机构的授权应避免包含其内部的利益冲突;另一个要求是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选择措施和具有强大的执行能力。比如,美国独立于能源部(DOE)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就是个好的范例。
马德威则建议,在新的能源管理机构能充分履行其职能之前,有必要继续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或类似高层机构。同时,应加强能源与环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比如,能源管理机构应设立环境处,而环境管理机构则设立能源处。
肖国兴认为,《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上必须做出安排,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和制度。在主体上,应包括协调、主管、协管和监管主体,管理上包括投资、产业政策、财税、储备与应急、标准、统计、审计等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管理和监管现状。他把这看作是“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根本性标志”。
·附录·《能源法》初稿规定的十二项制度
1. 战略与规划制度
2. 能源管理主体制度
3. 市场开放与监管制度
4. 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制度
5. 能源供应与服务制度
6. 能源利用与节约制度
7. 能源储备与应急制度
8. 农村能源制度
9. 能源环境保护制度
10. 能源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制度
11. 对外能源合作制度
12. 法律责任制度
记者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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