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和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五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瞒报事故多发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的说法不正确。
发布会上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向李毅中提问说,在我们的印象中,广西南丹瞒报事故出现的比较早,影响非常恶劣,后来又相继发生山西繁峙金矿、山西左云煤矿等瞒报事故,去年下半年以来瞒报事故更为严重。有人说,这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在刚性指标的重压下,瞒报事故成为极少数企业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本能选择,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正确的看待?瞒报事故的情况到底多么严重,如何坚决打击这种行为?
李毅中回答道,这个问题确实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是接连发生。据我们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不小。但是简单的把这个现象归结为我们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下达指标,说在刚性指标情况下地方如何,这个说法我不赞成,不正确,至少是误解。
恰恰相反,我们的症结就在于责任制不落实,我们的症结就在于处理上矢之于宽,矢之于软,这是我们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才要落实责任制,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为什么出现瞒报、谎报、逃匿的情况,轻一点说存在侥幸心里,以为瞒报别人就不知道了,以为逃跑以后时过境迁就不了了之了,重一点讲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事实证明,他也没有瞒住,他也没有跑掉。在群众举报和媒体举报之下,各地政府立即组织进行追查、追逃,严肃处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至于怎么办?李毅中说,首先是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大家知道,《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这两条作了司法解释。6月1号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6条、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最近有两个案子的宣判结果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个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矿主和乡领导人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今年“3.18”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判决,对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对副矿长判20年,罚款100万元。
这些对全社会都是强而有力的信号,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我们司法机关下决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是从严执法,一方面是依靠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在这种情况下,让那些瞒报、谎报、逃匿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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