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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通报五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实录)

  [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 有一个问题问李局长,在我们的印象中,广西南丹瞒报事故出现的比较早,影响非常恶劣,后来又相继发生山西繁峙金矿、山西左云煤矿等瞒报事故,去年下半年以来瞒报事故更为严重,有人说,这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在刚性指标的重压下,瞒报事故成为极少数企业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本能选择,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正确的看待?瞒报事故的情况到底多么严重,如何坚决打击这种行为?

  [李毅中]: 你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

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是接连发生,据我们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不小。但是简单的把这个现象归结为我们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下达指标,说在刚性指标情况下地方如何,这个说法我不赞成,不正确,至少是误解。

  [李毅中]: 恰恰相反,我们的症结就在于责任制不落实,我们的症结就在于处理上矢之于宽,矢之于软,这是我们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才要落实责任制,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为什么出现瞒报、谎报、逃匿的情况,轻一点说存在侥幸心里,以为瞒报别人就不知道了,以为逃跑以后时过境迁就不了了之了,重一点讲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事实证明,他也没有瞒住,他也没有跑掉。在群众举报和媒体举报之下,各地政府立即组织进行追查、追逃,严肃处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李毅中]: 怎么办?首先是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大家知道,《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这两条作了司法解释。6月1号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6条、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李毅中]: 最近有两个案子的宣判结果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个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矿主和乡领导人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 今年“3.18”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判决,对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对副矿长判20年,罚款100万元。

  [李毅中]: 我想,这些对全社会都是强而有力的信号,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我们司法机关下决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是从严执法,一方面是依靠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在这种情况下,让那些瞒报、谎报、逃匿无处藏身。

  [检察日报记者]: 正如李毅中局长所言,在5起事故背后都暴露出安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但是,另一方面正如媒体今天所报道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所言,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度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的问题是,下一步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依法惩治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谢谢。

  [李毅中]: 这个问题我先说说,然后请陈部长回答。 首先肯定,我们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对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成效。 刚才我举的几个例子,已经说明了这方面的情况。具体的措施,第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刚才我说到,从国务院的层面,有《特别规定》,还有这次公布的《条例》。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刚才我讲到《刑法修正案(六)》,还有高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现在正在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从中纪委监察部的角度,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我们和监察部一起制定的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的规定以及不久将要出台的关于党纪处理的解释,这都是一系列的近一两年之内发布的法律法规,这个力度显然是加大了。

  [李毅中]: 第二,去年6月份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司法部还有安监总局就近两年来重特大事故查处落实的情况,对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总的是好的,当然,也存在问题,包括你刚才提的那些问题,引起了中纪委、监察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的高度重视,进行整改,而且制定了措施。 刚才我说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事故判决结果,开始不是这个结果,后来省委、省政府发现以后,山西省高院启动了纠错机制,第二次判决是现在公布的结果。

  [李毅中]: 第三,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是去年国务院决定的。高检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检察院进入事故调查组,无疑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而且我们和监察部、高检还发布了一个如何处理协调关系的暂行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磨合,总的是很好的。 下面我们还要采取的措施,就是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移交司法机关以后如何判决、怎么判决,我们经常定期交换意见,最后的判决结果还向社会公布。这个机制我们正在商量制定。

  [李毅中]: 我还要说公安机关在每次重大事故的现场抢险、追捕逃犯、调查处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这次《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现在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特别是各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联合执法的机制下,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这个力度会越来越大。

  [陈昌智]: 我简单的再说两句。毅中局长对这个问题谈得也比较清楚。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特别是严肃的处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参与其中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一项保证性的措施。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开展认真严肃的工作,有几项措施,毅中局长都谈到了,我简单的重复一下。 第一,我们几个部门和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过一个规定,就是请司法机关参加调查,行使权力。

  [陈昌智]: 第二,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很早就有了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一旦我们发现涉嫌的人员涉嫌犯罪,我们就会按照这个要求移送给司法机关。 第三,在实际的工作中,特别是检察机关,近两年来几乎都参与了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查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刚刚说到的《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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