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选稿:邵弃疾
东方网5月10日消息: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并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
《意见》要求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医院”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越级上访事件,避免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创建“平安医院”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完善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患矛盾等引发的医疗纠纷,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公
安机关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加强医院场所的治安管理。
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部门要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作用和主要措施,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据悉,从2007年下半年起,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督导组,对二级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创建平安医院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总结经验,研究提出“平安医院”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各地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在创建活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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