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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上午电(驻京记者王亦君)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今天上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监察部公布了导致24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13.7万元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共处理133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2人(地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4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34人)。
李毅中指出,5起事故中,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陕西延安瓦窑堡煤矿、云南曲靖昌源煤矿都是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下达停产指令之后,抗拒执法,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最后酿成事故;另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他特别强调,5起事故的背后都暴露出安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
如唐山刘官屯煤矿所在的开平区,公安分局两名副局长接受贿赂,贪赃枉法,事故发生后居然为在押的矿主办理取保候审,为其出境外逃创造了条件;事后查明其中一名副局长在该矿违规入股50万,分红60万。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说,在受到处理的133人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5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6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7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19人。他还指出,各级监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除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外,还加大了对瞒报事故、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的工作力度。
李毅中介绍说,今年以来安全生产中瞒报、逃匿事故接连发生,据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1/5,比例不小。他分析说,瞒报、逃匿的症结在于责任制不落实,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之所以瞒报、谎报、逃匿,轻一点说是存在侥幸心理,重一点讲是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
近期有两个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案子作出了宣判,一是去年造成56人死亡的“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事故,矿主和乡领导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副乡长被判12年,矿主被判16年;二是今年导致21人死亡的“3·18”山西晋城煤矿爆炸火灾事故,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副矿长被判20年,罚款100万元。
李毅中还表示,将建立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他指出,现在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特别是各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联合执法的机制下,查处事故背后腐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力度会越来越大。
5起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08人;
2006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2006年10月1日,重庆市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
2006年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
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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