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望本月起在我市推广,房东花10元左右可为租客买一份保险
核心提示
“以前只听说有寿险、车险,到过好几个城市打工,只知道在佛山有这样的保险,我和同事们都愿意去买。
”昨日,四川籍外来工王小姐得知我市即将推广“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消息后,表示“很乐意花一点小钱买一份安心”。
昨日,记者从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流管办”)获悉,我市近期将在五区陆续推广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今后,房东只需花10元左右为租客买份保险,租住人员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就可以获得高额保险赔偿和丧葬费;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也可获得丧葬费。据介绍,这种由房东给租客购买保险的做法走在全国前列。
如何办理该险种?投保后租住地点变动了,保险单能否继续有效呢?带着人们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流管办有关负责人。
在禅城区环市镇安管理区,这样相对简陋的出租屋十分集中,租客们都盼望自己的利益能得到保障。
背景
25万间出租屋呼唤新险种
根据市公安局最新的一次统计数据,截至去年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员已经达到了264万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0%左右,佛山登记在册的出租屋也历史性地增长到25万多间、套(住宅类型)。
“这只是目前登记在册的数据,实际上佛山的出租屋数量和流动人员还远不止这个数。全市各级流管机构正抓紧开展摸底工作。”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流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徐南表示,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员群体,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流动人员的利益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实际上,流动人员的安全问题一直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禅城“2·24”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领导要求流管办尽快拿出办法、制定措施,保障流动人员在出租屋内的人身安全,使他们在佛山安居乐业。
“如果‘2·24’火灾中的死者购买了这种保险,他们的家属也能够得到一些赔偿”,徐南说及此事面露惋惜,此事也更加让他们产生了一种紧迫感。他强调,为出租屋租住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具有巨大社会效益的工作,欢迎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开发出切实适合出租屋特点的“物美价廉”的险种,以保费低、保障广、赔付高的保险产品为广大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提供有效保障。流管办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有责任推动这项“民心工程”的开展。
进展
近期内推行可自愿购买
昨日上午,市流管办负责人李志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东为求租者买保险”新举措的出台,是继去年颁布流管服务暂行办法以及8个配套文件后的又一项改革与创新,它将让参与投保的出租屋主及租住人员双双受益。
李志敏说,目前初步计划从本月起开始在全市推行,按自愿购买的原则,房东在征得租客的同意后,可以为其买保险。租客在出租屋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可以获得数万元的高额保险赔偿及丧葬费,且一名租客还可以选择购买多份,“万一真的发生意外,租客的亲人事后可以拿到多倍的赔偿金”;在租住的出租屋内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虽然不能获数万元的保险赔偿,但也可获相应的丧葬费。
“这项新举措不仅适用于租客,作为房子的主人即出租屋主同样可以受益,赔偿金的数额与租客等同。”李志敏表示,房东在其出租的物业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其受益人也将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及丧葬费。
据悉,目前我市已有一家保险公司有意推出此类产品,初步设想为每份每年10元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最高获得6万元的赔偿金,外加3000元丧葬费,但每人最多只可买3份。市流管办表示,届时可能有多家保险公司分别推出此类产品,但究竟那家的保险产品最终被广大房东和租客选择,尚需经过市场的公平竞争。
服务
到流管站办手续 五区内流动保单都有效
“按照要求,凡是流动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的村居,都必须建立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李志敏介绍说,全市5区32个镇(街)流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已全部成立,佛山五区计划建立的500多个服务站至今已建立300多个,预计今年内将全部建完。
李志敏表示,这个新举措没有任何强制性。屋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购买,并且可为每个租客买多份,届时将由各村居流管服务站代办保险受理手续。目前已着手对流管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邀请保险专业人员专题讲授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办理该险种,从5月起将正式接受出租屋主与租住人员的投保。
据了解,即将推广的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由房东为租客购买,租客也可自行购买,同样以每人每份10元左右的价格按年收取。
“对于在工厂宿舍区居住的流动人员,我们同样给予了关注。”李志敏告诉记者,企业老板可以到当地的流管服务站为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厂宿舍里的员工购买该保险,同样可以为每个员工购买多份,“当然员工也可以自行购买。”
“如果买了保险后工作变动离开了原地,那么这份保险单还有效吗?”面对一些外来人员的疑虑,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根据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该保险从购买之日起,1年时间内有效。市流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购买该保险的租客无论因工作变动或者搬到另一处出租屋居住,只要是在佛山五区范围内,手中的保险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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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切实保障了外来人员的权益。
受益
因公殉职家属可获慰问金
据了解,今后,房东只需花10元左右为租客买份保险,租住人员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就可以获得高额保险赔偿和丧葬费;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也可获得丧葬费。
另外,佛山今年将在全市建立500多个流管服务站,目前已建立村居服务站300多个,全市至今已新招聘协管员3000余人,其中顺德在全市五区率先完成协管员招聘工作。
“如此庞大的协管员队伍,他们每天出入出租屋,同样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所以我们希望该保险也能充分考虑协管员人身安全的保障问题,这样考虑是为了解除协管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据李志敏透露,流管工作人员在出租屋内因公殉职或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给死者家属颁发一定数额的特别慰问金。
理赔提醒
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租屋主应24小时内拨打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同时向出租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将及时到现场察看、处理、排险,索赔过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人身保险索赔申请;
2、受益人户籍证明(如需代领的填写委托授权书);
3、有效保险单;
4、出租屋租赁合同;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6、死者的身份证明。
房东
给租客买保险有人情味
针对即将出台的“房东买保险”新举措,记者日前随机采访了几位房东,他们对此大多表示欢迎。
“其实每年缴10元的保险费不贵,到流管服务站去办个手续也很简单,我愿意给租我房子的人买这份保险,”禅城区汾江中路简村的一位房东陈先生表示,他之所以愿意这么做,“并不光是说出了事故能拿到一笔赔偿金,谁也不希望出事故,不是吗?我给我的租客买保险,这会让他们感到一些人情味,大家相处起来也许更加融洽。”
“这种保险我也愿意给他们买,”环市一出租屋主对记者表示,如果这个保险的范围能够再广一些就更好了,“比如在出租屋意外受伤的,电线短路或是煤气泄漏引发火灾,或者是入室抢劫致人受伤,如果也能得到相应赔偿,他们就能更安心了。”
部分房东表示,在征得租客的同意后,他们愿意给每人买几份保险。记者问到会否将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房租上面,他们均表示不会,“就算每人买几份也才几十块钱嘛。”
租客
花一点小钱买一份安心
在环市果房某出租屋租住的四川籍外来工小陈听说有这种保险之后,马上询问什么时候去哪里买。记者告诉他下月可到当地流管服务站办理后,他说:“我没想到有这样的保险,就算屋主不买我也会和爱人自己去买。”
小陈表示,现在出租屋的治安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虽然谁也不想出现什么事情,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这份保险需要几百元,那可能还会考虑一番,现在只要10块钱,我想都不想就去买。”
随后,记者来到澜石深村、张槎清水坊等出租屋集中的地段,许多租客知道这一情况后都表示欢迎,“花点小钱买份安心,这钱花得值。”一些外来工还表示,自己“走了好多城市打工,只在佛山知道有这种保险,感谢政府这样实实在在地关心我们”。
市民
确是一项人性化的举措
顺德陈村的协管员黄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协管员主要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中间开展采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巡查防火、防盗等服务工作。工作中也曾经遇到一些外来流动人员不配合的情况,有些甚至不愿意和协管员打招呼。
“这种保险我向一些外来人员宣传过,他们确实比较欢迎,”黄先生说,出租屋一旦发生意外致人死亡事故,保险公司分担了大部分的费用,这样房东可以减少很大压力,也可以让租房的人更安心。
禅城区法律援助工作者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不仅在佛山,在其他城市也存在一个现象,就是个别租住者在出租屋意外身故之后,亲人在悲痛之余却得不到赔偿,这样的例子媒体已有不少报道。
“我看到那些死者的亲人由于拿不到赔偿,甚至产生了过激的情绪及行为,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陈先生认为,相比之下花10元、几十元购买保险,便可以获得数万乃至数十万元赔偿,“这无疑是给死者亲人的最大安慰,也确是一项非常人性化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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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项法定免责事由
1、违反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采写/记者 李芳波 杨宝安 通讯员 王凯
摄影/记者 谢志彪 实习生 刘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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