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5月10日电(记者任硌)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绑架中学生案,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建军、黄小力、刘波有期徒刑15年、13年、11年,同时判处3名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多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4月,被告人刘建军、刘波共谋绑架内江中学生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并邀约被告人黄小力、“文文”(另案处理)参与。在被告人刘波提供作案对象后,同年5月18日晚9时许,刘建军、黄小力携带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中学生谢某诱骗至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北侧山坡上,先后采用绳子捆绑、封口胶捂嘴、木棒击打头部等手段致其昏迷,并将其藏匿于一水池内。尔后,刘建军先后数次电话联系谢的母亲并索要现金人民币6万元未果。5月19日上午,被害人谢某自我解救。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伤残十级。
法院认为,刘建军、黄小力、刘波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建军、黄小力、刘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