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将有《房地产证》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记者日前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深圳小区停车位将可买卖,交易后还将发放《房地产(停车位)证》。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8日在深圳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个人可于5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国土房产局政策法规处。这就意味着这份自2003年就开始起草、至今已数易其稿的文件出台在即。《办法》中提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买卖,交易后还将发放《房地产(停车位)证》。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出让、转让,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另行制订。办法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的建筑物。
该办法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中还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及增设停车位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是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停车位买卖的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签订房地产(停车位)买卖合同,就停车位的范围、楼层分布、车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
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还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
该办法将在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批。(11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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