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品托运丢失索赔时遭遇折扣
市消委会提醒:贵重货物与普通货物最好分开托运分开填单
典型案例
日前,一位张小姐到宝安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委托某快运公司托运的一批物品到湖北潜江,并购买了保险,收货人取货时发现部分物品丢失,而丢失的恰恰是其中价格最高的电子琴。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贺树奎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投诉与介绍的情况看,双方之间没有关于赔偿额的约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投诉丢失最贵重的物品情形看,快运公司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双方有关于免责的赔偿额约定,该约定也自始无效。另因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政策,不能适用交易习惯确定赔偿额。因此,对于张小姐投诉的问题,应当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市消委会提示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交运货物时,要注意如下事项:一是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货运经销商。二是托运货物之前仔细查看托运单,并阅读里面详细内容。三是贵重货物与普通货物要切记区分开来,最好分开托运,分开填单。四是托运货物最好采用保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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