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咪表点无责任
向咪表公司索赔的保险公司败诉,法院提醒咪表收费不含保管费不负保管责任
本报讯(记者徐艳 通讯员天法宣)小车在咪表泊位停车场被盗,停放点的管理者是否有责?近日,天河法院受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2005年8月,广州市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为一辆海马牌轿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从2006年1月15日起,商贸公司将上述轿车停放在广州某咪表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咪表泊位停车点。商贸公司按月交纳200元给停车点,并持有停车点发放的停放卡一张。2006年3月1日晚,商贸公司的驾驶员凭停车卡将车辆停放在咪表停车位,次日上午,发现该辆轿车被盗。7月20日,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商贸公司赔付盗抢险赔偿金7.9万元,商贸公司则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向停车场索赔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施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只提供停车设施,停车场向涉案车辆车主收取的每月200元的使用费并不包括车辆保管费,两者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亦未承诺对涉案车辆承担保管责任。遂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提醒,咪表泊位停车与在其他停车场停车不同,其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市民应妥善保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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