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屡次接到一陌生男子的骚扰电话,一女子气愤之下故意约见对方,并当场将其打伤。结果,受害人成了被告人。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女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女子肖某系黑龙江来津务工人员,与男子王某素不相识。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肖某达成赔偿协议,肖某赔偿王某医药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害人王某过错在先,其多次打电话骚扰肖某,影响了肖某的正常生活,肖某约其见面也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但为什么要对其定罪?本案主审法官分析称,首先,肖某处理问题的方式欠妥当,她本可以报警或以其他合理方式来解决问题,可是她却采用了暴力手段,且致王某受伤,其行为已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侵害他人才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正当防卫主要是针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主要适用于正在发生的危险,而王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因此,肖某必须对她不理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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