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记者刘诗平 王优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日发布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这份名为《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此外,《通知》在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客户评估、产品营销、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有关专家认为,自中国银监会去年6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已基本理顺相关业务流程。此次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此项业务稳健发展。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