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启峰
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昨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8岁的游戏玩家薛刚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网络公司恢复薛刚所拥有的魔杖,并赔偿薛刚人民币1元。
认为装备变态
网络公司删魔杖
2003年,西安网络游戏玩家薛刚,开始登录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薛刚在游戏中通过游戏所提供的程序及方法,拥有了一把魔法值为18的顶级魔杖。2006年4月16日,盛大公司以薛刚拥有的魔杖属“变态装备”为由,将其删除。
薛刚发现后,要求盛大公司恢复,遭拒绝。
2006年7月,为讨要魔杖,薛刚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网络公司返还属于他的“18魔杖”;公开向他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薛刚称,他通过游戏所提供的程序和方法,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后,才合法地拥有了一把顶级网络道具。而盛大公司却将他辛苦练就的魔杖,在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删除,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面对薛刚的诉求,盛大公司承认删除薛刚“18魔杖”的事实,但其辩称:薛刚在安装游戏时,点击了用户协议中的“同意”事项,说明其接受了此用户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上海盛大网络有权删除“变态装备”,该公司据此认为,薛刚的侵权诉讼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网络公司恢复魔杖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大公司认为其删除魔杖是因该装备属变态装备,为维护游戏公平、健康的环境,保护其他玩家的利益,依据双方的用户协议予以删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其通过游戏所提供的程序以及方法,在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魔杖属性超过了盛大公司规定的范围,也是盛大公司造成的。并且,薛刚取得魔杖的时间,是在盛大公司规定属性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之前。盛大公司变动用户协议后,薛刚如不同意新的用户协议,将无法继续进行游戏。
盛大公司以薛刚的魔杖属变态装备为由将魔杖删除,侵犯了薛刚的合法利益。由于被删除的魔杖具有特定的编号,只有盛大公司通过自己拥有的技术操作才能予以恢复,故薛刚要求盛大公司恢复魔杖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魔杖被删除,致使薛刚不能在游戏中使用该武器装备,盛大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昨日,法院判决上海盛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薛刚所拥有的魔杖,予以恢复;赔偿薛刚人民币1元,诉讼费350元,由薛刚承担150元,被告承担200元。
法律意义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昨日上午,“18魔杖”侵权案主审法官当庭对判决书进行了宣读:“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在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悉,这是近年来,西安司法机关首次在判决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有别于有形财产的新型财产,包括游戏中积分、装备、账号和货币。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用、使用等,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显示财产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其通过游戏所提供的程序及方法,在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判决书中,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被明确指出。
省高院一法官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这就造成了是否该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争论一直在持续。我国《宪法》规定“其他合法财产”单指实体财产,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财产”并不包括虚拟财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不包含网民或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因此,西安首例网络侵权案判决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意义重大。
玩家心声
不再玩游戏
恢复魔杖已无实际意义
昨日盛大公司未到庭,法院缺席进行了判决。接到判决后玩家薛刚说,他对法院没有判令盛大公司对他公开进行赔礼道歉还有些不太满意,是否上诉他现在考虑中。但其两位代理人认为,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判决也比较合理。“尤其是判决书首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我们觉得这对和我们一样的广大游戏玩家来说,应该是个福音。”
昨日接到胜诉判决,薛刚看上去并没有显得喜悦,他说:“被网络游戏公司‘坑’了的玩家绝不止我一个,只不过盛大公司在我一开始和他们接触的时候,态度显得很强势,作为一个普通游戏玩家,我觉得如果不站出来说句话,更多游戏玩家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而不能保护。”
薛刚说,在打官司的这一年中,他已不玩网络游戏了,恢复魔杖对他已没有什么意义,赔偿一元钱对他来说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这两样东西我还是都会要的,这是游戏玩家们胜利维权的标志。”
因盛大公司未到庭,法院将会以邮寄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记者昨日拨通盛大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电话,但接电话的男士说,代理人要到周一才能联系上。
各方声音
保护虚拟财产尚无明确法律条文
网民呼吁尽快出台《网络法》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遭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和法律界人士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归游戏玩家所有,网游虚拟物品应受法律保护,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出台,网民呼吁,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网络法》。
昨日,陕西嘉一律师事务所孔明勋主任说,目前法律界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原因在于: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之间存在互相联系,它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物和商品的标准,进而也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但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虚拟财产只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出现问题只能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解决,而不该拿到现实世界中来。虚拟财产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标准加以衡量,因此,虚拟财产既不能、也无法加以保护。
一些网民呼吁,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部《网络法》,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范围、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要露滋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