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今报》报道河南新乡一位七旬老太状告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女儿追偿十月“怀胎费”和3年“吃奶费”。5月10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判决其女儿每月支付母亲现金50元、面粉10公斤、大米5公斤,并负担其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驳回老太太共10500元的“怀胎费”及“吃奶费”的诉讼请求。
老太太今年71岁,辉县市常村镇人。老人共生育有3个子女,均已成家。10年前,老太太与丈夫离婚,独自生活。
随着年龄增大,老太太身体大不如以前,床前一直没有儿女照顾。两个儿子虽然不常往来,但母子关系还算融洽。但在赡养问题上,母亲和女儿产生分歧。
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女儿支付她怀胎十月产生的费用10000元,以及女儿3年的吃奶费500元。
新乡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缺乏生活来源,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要求子女支付怀胎费和哺乳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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