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莲花讯杨小芳、记者陈建新报道:9日上午,莲花县法院对外发布了对一起抢劫案的审判结果,认定阳某犯抢劫罪,根据其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11月2日,阳某邀两名同乡一起租车从县城回高洲乡,约定租车费50元。
莲花县法院认为,阳某犯抢劫罪后,其父深明大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阳某在得知其父报案后,仍在家等待公安人员,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为此,法院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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